何謂「Human Rights (人權)」:
人權(英語:Human Rights;也稱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一個人不是只有活著才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盡管死人人權的具體內容不同於活人人權。另外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人權本身是不可放棄的,即使一個人自願放棄基本人權也一樣。 (引用於維基百科)
「Human Rights (人權)」的相關研究成果: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摩洛哥、巴勒斯坦、埃及和科威特的幾個阿拉伯非政府組織如何從 1970 年代末到 1990 年代初實踐人權。他們位於一個受殖民主義、外國剝削和國內獨裁打擊的地區,對於考慮權利的普遍性以及冷戰政治塑造草根倡導的程度而言,它們是一個寶貴的入口點。
Practicing Human Rights in the Arab World: International Law in 20th Century Advocacy Duryea, Catherine Baylin.(2021) (論文編號:28688348)
兒童,早婚和強迫婚姻(CEFM)是對人權的根本侵犯,這對女孩的健康,教育和經濟機會造成嚴重後果。作為一個單一的人權侵犯和打擊其他人權問題的關鍵環節,CEFM 已通過各種國際文書和國內法律具有混合效果的解決。
Child Early Forced Marriage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pheres Trask, Tara.(2021) (論文編號:28775188)
基於權利的貧困定義有兩個要素。組件權利和缺口閾值。基於人權的貧困定義是:「如果某個人的組成部分權利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人未實現到缺乏閾值,那麼個人就是貧困的。」
Destitution as a Denial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ddressing Destitution in the UK Through a Human Rights Framework Graham, Luke D.(2021) (論文編號:28393968)
個人人權擴展到每個人,如果每個人都尊重可以加強社會令狀大,人權的個人性質和宗教行動的集體性質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不是彼此反對的,而是攜手並進,一個有權力的個人加入一個有信仰的社區,使地球上的生活更好。
Teaching Human Rights: A Curriculum for Religious Leaders Smith, Ryan D. (2021) (論文編號:285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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