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1895年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於日本。同年日本政府任命樺山資紀為臺灣總督,並制訂「臺灣總督府假條例」,於總督府內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為統治臺灣之開始。
臺灣總督總攬軍政、民政等大權,總督府成為當然的中央機關,總督府據此制定法律政策命其中央機關、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而臺灣總督府則成為日治時期臺灣統治之最高權力機構。
臺灣總督府府報是日治時期統治中樞最重要的政府公報,五十年間治理臺灣所關連的法律、勒令、律令…等等條文都登載於府報上。臺灣總督府府報是臺灣研究重要史料之一,透過臺灣總督府府報可以深入研究日治時期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機構運作的法源依據。
豐富多元的第一手資料文獻
《臺灣總督府府報》的刊載內容以 1933年的「府報編纂規程」為例,係包括:(1)詔書 (2)法律 (3)勒令(4)條約 (5)豫算 (6)諭告 (7)律令 (8)府令 (9)訓令 (10)告示 (11)通牒 (12)敘任及辭令 (13)軍令 (14)閣令(15)省令 (16)內閣及各省訓令 (17)內閣及各省告示 (18)內閣及各省達 (19)彙報 (20)前舉各項之外,文書課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其中彙報一項範圍極廣,故於第六條規定彙報欄登載下列事項:(1)宮廷事項 (2)官廳事項 (3)裁決及裁定 (4)司法及警察 (5)褒賞 (5)統計 (6)軍事 (7)宗教 (8)學事 (9)地方行政 (10)財政及金融 (11)專賣 (12)產業 (13)通運 (14)土木 (15)衛生 (16)救恤 (17)外事 (18)觀象(氣象) (19)雜事…等
數位加值功能.珍貴史料彈指重現
• 抄錄類泛指日本中央政府內閣「官報」刊載之有關台灣法律、命令等。
• 非抄錄類為台灣總督發布之有關行政、司法命令、告示等。
經漢珍公司數位加值後,方便使用者檢視府報收錄內容,精確搜尋快速找到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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